劳动关系中止履行的要件有哪些?
温岭法律咨询
2025-04-16
劳动关系中止履行是指在特定条件下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四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四条,以及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五条,劳动关系中止履行主要包括以下要件:首先,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,如自然灾害、战争等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;其次,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时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,可以延长或者缩短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,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十次;此外,自然灾害、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,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,经所在单位工会同意,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通常每日不超过三小时,但每月总量不超过三十六小时。最后,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或者缩短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,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十次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四十三条: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或者缩短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,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十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四条: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或者缩短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,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十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: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或者缩短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,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十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六十一条:工资支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,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。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,可以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,通常每日不超过一小时,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十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五十二条:工资支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,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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